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2民初2163号
原告:***,男,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男,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路国良,男,住贵州省毕节市。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龙海,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阳,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正洋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双瑞钢材市场A区2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7号金泰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吴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路国良与被告贵州正洋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国良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路国良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贾佐杰
人民陪审员 付开淑
人民陪审员 黄 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