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贵州正洋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2民初2163号

原告:***,男,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男,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路国良,男,住贵州省毕节市。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龙海,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阳,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正洋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双瑞钢材市场A区2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7号金泰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吴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路国良与被告贵州正洋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国良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路国良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贾佐杰

人民陪审员 付开淑

人民陪审员 黄 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