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甘0521执253号
清水县天苑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清水县天苑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天苑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901.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共计3001.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58.03元。2016年12月27日交来剩余案款1442.97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执行完毕。
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