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21执123号
申请人江苏万利达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江都区城**工业园区工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赣州市赣县区***,住赣州市赣县区红金工业园**期三期。
法定代表人罗春石,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万利达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市赣县区***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72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晓明
审判员 赖远明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