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8780号
申请人:陈某,女,蒙古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陈某与被告沈阳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5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5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陈某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