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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8780号 申请人:陈某,女,蒙古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陈某与被告沈阳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5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5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陈某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