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泰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泰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03执88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3民初13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昆明泰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支付宝、住房公积金、财付通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2020年6月22日通过全国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华夏银行尾号4624账户,实控13002.95元,已划拨该账户13002.95元,其中先予收取诉讼费4662元,其余执行款8340.95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7月10日委托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富滇银行尾号0285账户,实控224.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此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8340.95元。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昆明泰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婷婷 审 判 员 林旺坚 审 判 员 邱福香
代书记员 黄世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