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泰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泰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03执885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泰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3民初133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昆明泰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181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林旺坚
代书记员 黄世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