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泰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泰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203民初13343号
原告***(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昆明泰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安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司与泰安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公司已依约交货及依泰安公司之要求完成信号机及软件问题处理。泰安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公司诉请要求泰安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并自第一次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7日,厦门市***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8月2日,***公司与泰安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泰安公司向***公司购买交通信号机控制软件,合同金额为60000元。合同约定泰安公司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012年10月8日,***公司与泰安公司签订《信号机销售合同》,约定泰安公司向***公司购买交通信号机,合同金额为168000元。合同约定泰安公司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017年11月8日,泰安公司向成吉利公司出具《承诺函》确认:泰安公司在成吉利公司购买设备仍有174000元货款未支付。目前成吉利公司的信号机存在技术问题,泰安公司承诺在成吉利公司完成信号机及软件问题处理的五个月内支付欠款174000元。2018年2月2日,***公司解决《承诺函》所涉信号机及软件问题。因泰安公司未依约付款,***公司于2019年1月7日诉至本院,后撤回起诉。***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再次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发票、《承诺函》、《出差人员确认单》、《洪景成吉利信号机故障普查维修表》,景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回复,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昆明泰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7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按日千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2元,由昆明泰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彬人民陪审员 冯卫东人民陪审员 董云翠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 员 翁真 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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