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624民初2416号
原告:思南两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办事处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石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逵,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涛,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民主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陈自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刚,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石阡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思南两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江电力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居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两江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逵、向泽涛及被告居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江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00,000元及违约金80,000元,共计1,380,000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贵州省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兽王山安置点)10kv及以下配电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配电安装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12850.32平方米,总价包干8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前支付40万元,剩余40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连同之前尚欠的“兽王山公园10kv线路迁改工程”余款50万元一次性支付;若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原告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但被告对工程款一直拖欠未付。
居安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同意在2022年底之前付清工程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但同时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要求被告放弃违约金。
审理过程中,原告两江电力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单号1205919192021000050,担保金额138万元)作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居安公司名下位于思南县房屋。
本院认为,居安公司承认两江电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两江电力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签订的《贵州省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兽王山安置点)10kv及以下配电工程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全面履行。现原告已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工程亦经竣工检验合格,被告却至今未支付工程价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自身资金困难为由要求原告放弃违约金,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故不予采纳。双方在合同中将被告之前欠付的工程款500,000元的支付时间约定在内,属于自主处分民事权益,依法应当履行,故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1,300,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8万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原告申请保全支付的担保保险费2,760元,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费用,其在诉讼中没有明确提出请求,故不予评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贵州省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思南两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00,000元及违约金80,000元,共计1,3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610元,由被告贵州省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道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帜
书 记 员 张 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