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星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陆良县大莫古镇双盈石材厂与云南星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22民初4445号 原告:陆良县大莫古镇双盈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3437450719。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住所地:云南省陆良县大莫古镇太平哨村。 被告:云南星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75355910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住所地:云南省陆良县中枢镇爨乡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4月3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住陆良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月27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大专文化,住陆良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陆良县大莫古镇双盈石材厂与被告云南星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陆良县大莫古镇双盈石材厂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良县大莫古镇双盈石材厂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良县大莫古镇双盈石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9元,减半收取3364.5元,由原告陆良县大莫古镇双盈石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