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衣鼎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天衣鼎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安达恒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仲裁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2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衣鼎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5号院4号楼4层4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安达恒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小铁营10号6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魏和平,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仲裁委员会(2016)济仲裁字第0682号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安达恒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安达恒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安达恒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安达恒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九万八千八百四十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安达恒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人民币一千一百四十九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安达恒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执行员***
执行员史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