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2执961号之一
北京天衣鼎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安达恒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济仲裁字第068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天衣鼎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北京天衣鼎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民币九万九千九百八十九元及相应的利息尚未受偿;因被执行人北京安达恒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权利人北京天衣鼎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北京天衣鼎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安达恒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6)济仲裁字第068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张浩
执行员 陈海川
执行员 史 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