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1058号
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科技北一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551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3月8日,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维,男,汉族,1978年1月24日,系原告员工。
被告:陕西三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三A期)8幢3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4717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三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陕西三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17505.66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为10560003900919904209《保单保函》,为原告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陕西三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17505.6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