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三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8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三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8幢31502室
法定代表人:吴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樟,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三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陕0628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樟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陕西三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樟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三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垫付的工程款199642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樟有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樟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微信约谈申请人陕西三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樟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要求向被执行人**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樟未履行案款为1996423元及受理费22768元,执行费22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8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凤贵
审判员  王树理
审判员  杨海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