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晴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昊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湖南德晴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民初965号
原告:湖南昊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
法定代表人:谭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三滴水社区善卷路1148号。
法定代表人:周碧波。
被告:**,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谢忠球,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湖南昊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湖南**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忠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昊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昊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昊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湖南昊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英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付勋艳
书记员周琪灿
附裁定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