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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民初4094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力均,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龚熙坤,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湖南德晴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三滴水社区善卷路**。
法定代表人:周碧波。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竹园社区洞庭大道**div>
负责人:文正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龚熙坤、湖南德晴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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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施工、地下设施、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请撤回对龚熙坤、湖南德晴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龚熙坤、湖南德晴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龚熙坤、湖南德晴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贾建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灿红
书 记 员 熊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