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京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04民初6535号
原告: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198号四层,注册号320103000031420.
法定代表人:吴昭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蕾,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京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公园路42号805-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85071524F。
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京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蕾、张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京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1044.9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原告承包了被告发包的南京通济门大街7号工程售楼处装修工程。上述项目于2014年3月10日通过被告竣工验收,并经双方结算,工程总结算金额为96644.96元,被告已付85600元,余款11044.9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南京京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被告(甲方)与南京巍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巍然公司乙方)签订《南京通济门大街7号工程售楼处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南京通济门大街7号工程售楼处装修工程委托乙方进行施工,开工按甲方指令,竣工为2014年3月10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暂定总额为107000元;样板房改造完成支付合同价款10%;售楼处室内装修完成支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0%;剩余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计算壹年)工程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在甲方支付每笔费用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国家正式、足额的税务发票。如乙方无法按时支付上述发票,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价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该工程于2014年3月10日竣工验收。2014年10月14日,南京巍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原告。原告庭审中自认,被告在2014年4月28日一次性支付了85600元工程款。
2016年2月4日,原告将开具的金额为11044元的工程款发票交给被告。原告称该发票当日被被告工作人员陈媛敏签收。2017年10月17日,原、被告就上述工程进行了工程竣工结算最终结果确认,确认:南京通济门大街7号工程售楼处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96644.96元。质保金9664.49元。2015年3月10日质保期结束。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款项,尚有工程款11044.96元被告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南京通济门大街7号工程售楼处工程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2017年10月17日,双方对该项工程的工程款进行了最终确认,经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96644.96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85600元,尚余11044.96元工程款未支付。由于原告开具并交付给被告的发票金额为11044元,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的剩余工程款金额为11044元。关于原告主张自2016年2月5日起由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由于双方于2017年10月17日重新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未付款及其质保金的起算日期也应相应顺延,故本院自2017年10月18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结合本案实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京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4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7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76元由被告南京京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芃
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
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单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