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同业照明器材销售部与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4民初3083号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同业照明器材销售部,住所地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B6-3-321。
经营者:薛桂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奎,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本市秦淮区集庆路198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吴昭友。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同业照明器材销售部(以下简称同业销售部)与被告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同业销售部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同业销售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同业销售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同业照明器材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同业照明器材销售部负担。
审 判 员  郭 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  葛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