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庐江县永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高德国、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4民初4784号

原告:庐江县永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韦桥大道供电所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TW452H。

法定代表人:吴克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所,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冬生,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德国,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业道,庐江县石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33174964J。

法定代表人:吴昭友,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高,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庐江县永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与被告高德国、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然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其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永安公司及其委托讼诉代理人王维所,被告高德国及其委托讼诉代理人卜业道,被告巍然公司委托讼诉代理人童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德国给付所欠原告租赁费408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977.54元(违约金以4080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7月31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暂计49784.54元,此后违约金按主张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高德国赔偿原告钢管、扣件、螺丝、调节管、顶丝等损失9589.20元;3、巍然公司对高德国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巍然公司中标取得庐江县石头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高德国施工。施工工程中因需要租赁钢管,与永安公司协商,2019年4月2日,永安公司与高德国就租赁钢管事宜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最后期限为2019年7月30日,否则高德国应承担所欠租费的2%每天滞纳金。高德国在使用过程中丢失损坏了部分钢管、扣件、螺丝、调节管、顶丝,损失额为9589.20元,巍然公司对高德国履行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后永安公司多次催讨租赁费及损失,两被告一再拖延。无奈之下,永安公司只得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永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高德国辩称:高德国对“永安公司”起诉“巍然公司”拖欠少部分的租赁费无异议,对永安公司诉请租赁费40807元的数额以法院审核为准。对永安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系重复计算。今年入春以来,各行各业,因疫情的影响,导致工程不能如期竣工,这不是人为的,而是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因此,对永安公司不合理的诉请,请求法院予以驳回。2、答辩人高德国对永安公司主张的损失有异议,答辩人有实物予以抵偿;3、答辩人与“巍然公司”的关系。答辩人是“巍然公司”员工,答辩人在“巍然公司”,只是职务行为。永安公司合理的诉请,只能由“巍然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巍然公司”未按期履行合同。答辩人在工程中系施工方,租赁钢管是供“巍然公司”所用,工程延期、拖欠部分租赁费均是“巍然公司”造成的,答辩人只是帮“巍然公司”施工,即便要承担责任,也应该是“巍然公司”承担责任,答辩人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据此请求法院驳回永安公司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巍然公司辩称:对永安公司的诉请不予认可,高德国是我司找的劳务工。2019年3月1日,巍然公司与高德国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高德国。高德国欠永安公司租赁费,是其自身行为,与永安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初,巍然公司中标取得庐江县石头小学新建食堂工程,并雕刻了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县石头小学新建食堂工程项目部的公章。2019年3月1日,巍然公司与高德国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巍然公司将该工程的钢筋工劳务及焊接用料辅材、木工劳务及模板木方等材料、瓦工及工具耗材、架子工劳务及钢管架配套材料设施、施工井架等部分发包给高德国施工。高德国在该施工工程中因需要租赁钢管,经高德国与永安公司协商,双方于2019年4月2日租赁钢管事宜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共八条,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巍然公司作为担保方在该合同上盖了章。2019年4月2日,永安公司开始送钢管到高德国工地,至2019年6月30日送货结束。高德国于2019年10月31日开始返还租赁物,直到2020年1月13日返还结束。2019年10月31日,双方经清算,除给付部分租赁费,尚欠租赁费40807元。高德国在使用过程中丢失损坏了部分钢管、扣件、螺丝、调节管、顶丝,经双方核实,损失额为9589.20元,《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最后期限为2019年7月30日,否则高德国应承担所欠租费的2‰每天滞纳金。后永安公司多次催讨租赁费及损失,两被告一再拖延。高德国均借故拖延,一直没有给付。

上述事实,有永安公司关于高德国欠其租赁费40807元及部分钢管、扣件、螺丝、调节管、顶丝损失额为9589.20元形成过程及多次向高德国、巍然公司催讨此笔租赁费40807元及损失9589.20元等情况的当庭陈述,并有永安公司举证的双方于2019年4月2日租赁钢管事宜签订《租赁合同》一份、高德国签字认可的永安钢管租赁发货单32份及永安租赁站租赁结单5份。高德国举证的身份证一份及其与巍然公司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等证据载卷佐证,证据充分确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业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证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高德国与巍然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其与永安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各一份,系双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永安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钢管租赁业务,高德国没有按照约定给付永安公司租赁费40807元及钢管、扣件等损失9589.20元,显然违反双方在该合同中给付租赁费等相关约定:乙方(高德国)承诺在2019年7月30日前付清全部租金,否则甲方(永安公司)收取所欠租费的2‰每天滞纳金。庭审中,永安公司自愿将所欠租费的2‰每天滞纳金标准降至月利率2%,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巍然公司作为担保方在《租赁合同》加盖公章,应视为单位行为,应对高德国给付永安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德国理应在永安公司催讨后及时给付所欠款项,高德国借故拖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显属违约。故本院对永安公司要求高德国给付所欠租赁费40807元及违约金及钢管、扣件等损失9589.20元,巍然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高德国在庭审中的辩称及巍然公司的辩称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德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庐江县永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4080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80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7月3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高德国赔偿原告庐江县永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钢管、扣件、螺丝、调节管、顶丝等损失9589.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德国给付原告庐江县永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被告高德国、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其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忆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