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04民初***9号
原告:方书贵,男,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198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方书贵与被告江苏巍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然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书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巍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意见
原告方书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9月1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7年9月5日进入被告处从事木工岗位,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9月12日在工作中受伤,现原告为了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确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巍然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被告对原告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原、被告之间没有直接的财务往来;3、原告是受项目经理临时聘用至被告单位施工所在地,从事石膏板包柱子工程,工程结束,原告与项目之间的关系即已结束;4、被告与各项目经理是合作关系,涉案项目由被告公司分包给***,原告是***所招用。
本院查明的事实
2017年4月28日,被告巍然公司与案外人***(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泗阳县穿城镇新桥村四组28号)就句容天玺华府公共部位装修项目的工程劳务承包事宜签订了《项目经理劳务分包协议书》,双方约定:项目经理属下的员工全部由项目经理按需聘用;项目经理主要职责为: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依法维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等。2017年9月5日,原告方书贵经朋友介绍被***招聘至句容天玺华府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同年9月12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被电锯锯伤左手拇指背侧,后被送往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第一医院就诊,并于同日收治入院,对症治疗后于9月22日出院。
2018年1月12日,原告向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于当日以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项目经理劳务分包协议书、出院记录、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及***当庭陈述等作为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所举证据及当庭查证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承揽句容天玺华府工程项目后,将该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原告由***个人雇佣在该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原告虽主张***系被告员工,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关于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书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