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 本 裁 定 书
(2020)皖0323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汇硕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标准化厂房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675898613K(1-3)。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研创大厦1606室(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MJX1B93。
法定代表人:黄东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汇硕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323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汇硕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消费;
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走访调查,亦无有效执行线索;
5、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徽汇硕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江苏***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崔北平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梦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