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汇硕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区百利邦建材租赁部、安徽汇硕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003民初1023号
原告:黄山区百利邦建材租赁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黄山区甘棠镇。
经营者:***,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健,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汇硕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黄山区百利邦建材租赁部诉被告安徽汇硕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黄山区百利邦建材租赁部因需补强证据,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山区百利邦建材租赁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区百利邦建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黄山区百利邦建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廖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