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孟弗斯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研创大厦1606室(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汇硕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标准化厂房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孟弗斯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汇硕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3民初1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孟弗斯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已经约定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或甲方经营场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根据合同中的协议条款确定本案的管辖。请求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3民初141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在固镇县任桥镇,故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本案双方在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但该管辖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常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穆莉
书记员房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