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天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天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执15号
申请人:铜陵市天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井巷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0193939N(1-1)。
法定代表人:方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住铜,住铜陵市北京路花园新村**商业网点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4561037K。
法定代表人:***。
安徽省铜陵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铜仲决字第5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铜陵市天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风险提示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以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前往被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开展现场调查供执行财产。同时告之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铜陵市仲裁委员会(2018)铜仲决字第5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