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都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中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宏都投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32执字第5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宏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32号公证书,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四川中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宏都投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1854880元,执行费为20949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宏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宏都投资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宏都投资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白云路XX号XX栋XX—XX层住房一套,面积为372.16㎡,业务件号为权011XXXXX。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宏都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白云路XX号XX栋XX—XX层住房一套,面积为372.16㎡,业务件号为权01XXXXX。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