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32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宏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32号公证书,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四川中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宏都投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1854880元,执行费为20949元。因被执行人四川宏都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宏都投资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白云路XX号XX栋XX—XX层住房一套,面积为372.16㎡,业务件号为权01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51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四川宏都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