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3134号
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冠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216042341。
法定代表人:刘术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上铁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银杏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866400X。
法定代表人:王少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中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4850231386。
法定代表人:刘声,该局局长。
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上铁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安徽上铁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工程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应由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系合肥市合铜路上跨合九铁路立交桥建设工程,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有关的建设施工项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此案应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上铁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世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章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