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21执异18号
在本院执行***与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公司)、连云港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山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江山公司所属的江苏银行和中国银行账户的冻结,裁定终止对江山公司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与宏力公司、江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18)苏0321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一、宏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3515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1514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其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江山公司在欠付宏力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给付责任。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开具金额为351514元的工程款发票,并交付给宏力公司。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宏力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8072元,由宏力公司、江山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宏力公司负担1810元,由***负担50元。”宏力公司对该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1月10日,徐州中院作出(2020)苏03民终504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26日,本院根据***的申请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苏0321执438号。2021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21)苏0321执438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宏力公司、江山公司银行存款4261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26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江山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在(2018)苏0321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生效之前,江山公司已经按照(2019)苏0321民初269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义务。上述两案是丰县法院同一合议庭处理的,在江山公司向宏力公司支付工程款前,丰县法院没有对该工程款采取保全措施。在合议庭主持调解时,江山公司曾主动提出***、孟凡超两案应当一并处理,但合议庭告知该两案已经上诉至徐州中院,还没有开庭审理,江山公司只要不欠宏力公司工程款,就不会再承担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江山公司才按照(2019)苏0321民初269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江山公司已不欠宏力公司工程款,不符合“江山公司在欠付宏力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给付责任”的条件,法院不应当把江山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故请求法院解除对江山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终止对江山公司的执行。 另查明:2018年10月17日,本院受理了宏力公司与江山公司、李志奎、江奕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19)苏0321民初26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宏力公司撤回对李志奎的起诉;二、扣除诉前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江山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再支付宏力公司工程款550万元,宏力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余诉讼请求。如江山公司未按本项约定足额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则宏力公司可按700万元申请执行;三、江奕霆对本协议第二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四、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后,宏力公司与江山公司因涉案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一次性了结;五、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后,江山公司、江山公司丰县分公司也不再追究宏力公司运营协议的相关责任;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75元,由宏力公司负担。”签订该调解协议当天,江奕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宏力公司支付工程款550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本案中,(2018)苏0321民初4792号案件判决“江山公司在欠付宏力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给付责任”。在该民事判决作出时,江山公司尚欠宏力公司工程款,但在该民事判决生效前,江奕霆履行了(2019)苏0321民初26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宏力公司支付工程款550万元。江山公司以其在(2018)苏0321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生效前已经不欠宏力公司工程款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其异议申请,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江山公司如果认为(2018)苏0321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2020)苏03民终5049号民事判决错误,则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连云港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承训 审判员  李念鑫 审判员  王 苹
书记员  能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