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行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1323民初6584号
原告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宏力公司)与被告江苏行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行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被告江苏行健投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宏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兆强,被告江苏行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顺和韩光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关于被告主张垫付设备款项问题。被告主张的垫付设备款项发生在2013年5月3日至2016年2月29日,原告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根据原、被告陈述和工序质量报验单看,2013年3月原告已完成所有楼层的空调水系统施工;从机组调试/维修记录表和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单显示,2013年5月已进入售后服务阶段。被告购买的设备并未经原告山东宏力公司确认,是否与原告施工存在关联性无法确认,故对被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施工产生的水电费负担问题。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责任书第13条的约定,原告山东宏力公司安装合格计量仪表后方可使用,所需水电费用由原告山东宏力公司承担。原告山东宏力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产生了多少水电费用,故对被告江苏行健公司主张扣除水电费19353.17元,本院予以支持。3.关于申办能源补贴垫付费用问题。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第6款约定,国家补助资金超出部分归被告江苏行健公司所有,超过1800000元部分由发包方支配。国家补贴资金全由承包方负责申请,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如资金不能到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根据此条约定,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由原告山东宏力公司承担。在申请时,被告江苏行健公司垫付了该部分费用,可以依据此约定向原告山东宏力公司主张返还或扣除。被告在本案中主张垫付资金531237.8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仅是其记账凭证、银行回单和发票,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支出的该部分费用是否为申请国家补助资金产生,即关联性,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如被告确为此项申请垫付费用,可以另行向原告山东宏力公司追偿。4.关于被告主张扣除增加空调设备款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力公司完成施工合同,在被告开业前检修正常。被告主张扣除其于2015年6月、2015年9月、2017年3月增加空调的费用,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对其关联性难以认定,对此项费用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2015年7月13日被告江苏行健公司取得补助资金400余万元,被告江苏行健公司应按约定将其中的180万元支付给原告山东宏力公司。至于被告江苏行健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又返还部分,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理涉。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工程承包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发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给付工程款或拖欠尾款,每逾期一日,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承包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违约金:以117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7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18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7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4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上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原告此项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承包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条件已成就。2.原告提出的《工序质量报验单》,只能证明其可以进行下一步工作,并非该层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是要施工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所有的施工资料,由甲方组织,必须经过监理盖章,有验收报告。而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供完整的资料并申请竣工验收。3.原告提供的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单、机组调试/维修记录表、《设备调试验收报告单》等,也只能证明部分机组经过了调试验收,并不能经过竣工验收。4.根据原告提供的工序质量报验单看,原告亦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施工。5.原告未及时支付施工产生的水电费。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运行的,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视为验收合格(由承包方原因而导致工程来不及进行验收的除外),试运行除外。2013年9月1日案涉项目的XX大酒店开业,根据约定,应视为验收合格。本院支持自此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综上,被告江苏行健公司应支付原告山东宏力公司合同价款6400000元,已支付2368165元。扣除原告应承担的水电费19353.17元,被告江苏行健公司尚需支付原告山东宏力公司工程款4012481.83元。被告江苏行健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其中1.1350000元的违约金,以7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180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862481.83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违约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上违约金总额以1080787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5日,原告山东宏力公司和被告江苏行健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被告江苏行健公司将XX暖通工程发包给原告山东宏力公司,双方约定:……第二条、工程范围为XX大酒店中央空调系统(室内空调末端系统、室外埋管系统、空调机房系统,机房及埋管系统的对接等);新风系统的设备及安装;酒店防排烟系统的设备及安装;酒店排风系统的设备及安装;酒店的卫生热水系统(热水机组对接至水箱)的设备及安装;泳池地板采暖系统的设备及安装;系统数据控制传输系统的设备及安装;设备见附件设备表;以双方确认的图纸为准;图纸的深化设计由承包方负责,必须通过设计院的认可,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第三条、工期165天,开工日期2012年2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7月25日;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3天仍未将施工场地、进场道路及用水、电源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的;(2)在施工中因停电、停水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的;(3)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驻工地代表无故拖延办理验收手续而影响施工进度的;(4)未按合同规定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的:(5)设计变更或工程最增加(可同时进行交叉作业的除外);(6)发生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以及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抗力的事故而影响工程进度的;(7)经发包方现场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有权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就延误的工期天数向发包方现场代表提出意见,发包方现场代表应在收到意见后7日内予以确认,发包方现场代表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承包人提出的延误工期天数顺延工期。第四条、合同总价款为6400000元,为一次性包干价。第五条、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合同签订后3日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为200000元做为定金;末端盘管全部进场后,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为300000元,盘管及新风施工至一半,发包方再支付工程款为300000元,末端隐蔽工程完工再付工程款的300000元。地埋孔开始施工,完成100个合格孔,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为200000元,地埋管系统施工完毕,发包方再付工程款为450000元。主机进场付500000元。设备进场需提前告知发包方。机房施工结束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为300000元。整体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为700000元。国家补助资金约为1800000元,作为工程款到达发包方账户七个工作日内汇到承包方指定账户。国家补助资金超出部分归被告江苏行健公司所有,超过1800000元部分由发包方支配。国家补贴资金全由承包方负责申请,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如资金不能到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剩余工程款1350000元,验收合格后三年内付清(具体付款日期为每年的九月份),验收合格满一年付700000元,满二年付450000元,第三年付200000元。第六条、双方权利与义务。发包方:负责满足承包方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负责为承包方提供工程所需的完整原始资料;负责为承包方提供存放施工材料、设备及符合承包方施工场地;负责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及验收承包方提供的设备,一般情况下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意见,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办法;负责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按进度和本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和工程尾款;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和进度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管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承包方:负责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及本工程内容、要求、计划、进度,进行设计、施工、调试;负责按工程进度施工,并及时在出现问题时与发包方沟通协调;负责工程的保修,对属于承包方的工程质量问题,免费保修三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负责所提供设备及安装工艺须满足五星级酒店需求,否则由承包方免费提供设备安装和整改以满足发包方工况需求;空调设备保质期内,如出现运行故障,承包方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排除故障,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责。第七条、违约责任: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运行的,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视为验收合格(由承包方原因而导致工程来不及进行验收的除外),试运行除外;工程完工后,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经监理单位认可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告知乙方参加验收。发包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如发包方逾期不组织验收或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该工程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运行正常,验收通过,承包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为实际验收通过之日;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则验收通过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发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给付工程款或拖欠尾款,每逾期一日,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承包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原告山东宏力公司(乙方)和被告江苏行健公司(甲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责任书第13条,约定,施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全部用水设备、电气设备的清单,并标注清楚各设备的型号、功率及总功率等,方便甲方安排临水、临电接入点。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水、电等,乙方必须填写申请单,经甲方现场负责人同意后,由专业人员指定接水、电接口。电器线路和管路应连接规范,并有乙方安装合格计量仪表后方可使用。所需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后原告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工序质量报验单显示:2012年4月26日,原告完成十二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4月28日,原告完成十九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5月1日,原告完成五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5月1日,原告完成六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5月1日,原告完成十三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5月3日,原告完成二十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5月6日,原告完成七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5月7日,原告完成十四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5月9日,原告完成二十一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5月11日,原告完成八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5月12日,原告完成十五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5月16日,原告完成九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5月16日,原告完成十六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5月21日,原告完成十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5月22日,原告完成十七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5月26日,原告完成十一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5月27日,原告完成十八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5月31日,原告完成二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5月31日,原告完成四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6月1日,原告完成三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2年11月12日,原告完成一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3年3月12日,原告完成二十二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3年3月13日,原告完成二十三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2013年3月14日,原告完成二十四层空调水系统,监理检查: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审查意见:可进行后续施工。 机组调试/维修记录表和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单显示:2013年5月21日,顾客要求,安装控制器;服务内容,开显示器孔,安装控制器;被告江苏行健公司意见,服务时间准时,服务质量满意,服务态度满意。2013年5月21日,顾客要求,更换水泵线;服务内容,更换地埋泵循环泵的主线;被告江苏行健公司意见,服务时间准时,服务质量满意,服务态度满意。 2013年5月21日,应被告江苏行健公司进行调试机组,产品编号R121520、R121521。被告江苏行健公司确认,经过调试,机组各项报警灵敏可靠,机组运行正常,达使用要求。 后原告山东宏力公司又应被告江苏行健公司要求进行培训、售后服务,被告江苏行健公司均表示满意。其中,2013年8月28日,原告山东宏力公司应被告江苏行健公司要求,配合被告江苏行健公司开业期间正常开关机进行售后服务;检修后情况正常;被告江苏行健公司表示对服务满意。后有多次售后服务。最后一次售后服务,即2015年4月25日的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单,显示原告山东宏力公司对设备检修,检修后设备运行正常。被告江苏行健公司表示满意。 2013年9月1日,案涉项目的XX大酒店开业。 被告江苏行健公司的XX大酒店地源热泵是示范项目部,2015年7月13日泗阳财政支付被告江苏行健公司补助资金400余万元。 被告江苏行健公司已支付原告山东宏力公司工程款2368165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1.合同外有无变更增加项目;2.被告主张的垫付支出设备款、因施工产生的水电费、申办能源补贴垫付费用、增加的空调设备款是否应当扣除;3.原告主张的财政补贴款项180万元能否成立;4.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工程有增项内容。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无法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主张垫付支出设备款、因施工产生的水电费、申办能源补贴垫付费用、增加的空调设备款应当扣除,并提供证据1支付明细表及所附付款审批单、付款凭证、记账凭证、送货单等1组;证据2待扣各单位水电费表;证据3行健申办再生能源补助垫付资金表及所附记账凭证、付款凭证1组;证据4酒店新增空调设备表及所附合同、报价表、付款凭证等1组。
一、被告江苏行健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012481.8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其中1.1350000元的违约金,以7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180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862481.83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上违约金总额以1080787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18元,由被告江苏行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7452元,原告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向远 人民陪审员  陈林生 人民陪审员  庄业聪
书 记 员  魏羽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