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773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东港区。
被告: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贤路2751号。
法定代表人:于奎明,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计10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宫玉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