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祥源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974号
申请人:潍坊祥源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2800号青岛景苑小区11号楼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4930493546。
法定代表人:黄祥吉。
被申请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贤路2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62366299。
法定代表人:于奎明。
申请人潍坊祥源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79869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79869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屋、土地、机器设备、机动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伟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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