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县人民医院、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7224681759731,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国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孙润锋。
被执行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62366299,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惠贤路2751号。
法定代表人:于奎明。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722民初5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立案标的额为38265.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资金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时间为2022年2月18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不动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查封起始时间为2022年4月27日,不动产查封时间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全省三级法院另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和申请人联系,申请人对本院查询的相关情况表示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人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庄宜霖
审判员  雷红庄
审判员  曹 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