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471号之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惠贤路2751号。
法定代表人:于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志鹏,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灿山,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上诉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灿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3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16元,减半收取4008元,由上诉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薛 茜
审判员 张晓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