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5440号
原告: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俞凤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连,男。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道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  孟筱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晓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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