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9137858X,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阳澄湖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俞凤珍。
被执行人: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6189431X7,住所地聊城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1××××90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1458.9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震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