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江苏星生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恢48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俞凤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星生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李忠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星生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2019)苏1283民初8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星生钢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100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申请执行人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57元,由被执行人江苏星生钢业有限公司负担1143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星生钢业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且另案申请执行人李荣华、高一鸣向本院书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5月21日裁定受理对江苏星生钢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受偿18786.30元,因被执行人江苏星生钢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剩余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苏1283破19号之二、四民事裁定,宣告江苏星生钢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星生钢业有限公司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83民初8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席丽花
书 记 员 孙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