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阳澄湖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9137858X。
法定代表人:俞凤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连,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住所地冠县崇文街道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599445394。
法定代表人:龚维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鲁1525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给付质保金72,9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0元。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1日、2022年3月17日两次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还发现其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中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表示对于零星存款不要求采取司法扣划措施。系统还反馈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鲁P3××××的“丰田牌”、鲁PW××××的“江淮牌”、鲁PW××××的“江淮牌”、鲁PV××××的“江淮牌”、鲁P3××××的“江淮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因均系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经查询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无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案件,但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
3、本院向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冠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名下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5、本院向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名下有投资入股信息。
6、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释明悬赏执行措施后,其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7、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8、本院已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破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破产。
9、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法人代表龚维权作出拘留决定书,因疫情原因而未能实际控制,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本案申请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给付质保金72,9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0元,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熙岩
审判员  杨 东
审判员  王永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