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北区西夏墅镇阳澄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5日作出的2022***字第003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应履行常州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003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2105.2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7621.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