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中立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峭岐公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138405374。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阳澄湖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9137858X。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6189431X7。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阴中立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阴中立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5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525民初15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熙岩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