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民初2798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新北区西夏墅镇阳澄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913785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连,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恽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