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民初2798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新北区西夏墅镇阳澄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913785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连,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恽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