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0602号
原告:四川铭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2栋8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号901-A249室。
原告四川铭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铭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铭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6.98元、财产保全费1,518.49元,由原告四川铭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