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5314号
原告:上海岸越前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258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号901-A24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岸越前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岸越前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岸越前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岸越前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岸越前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