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7527号 原告: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13号22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区天山路18号901-A24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