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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2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1月0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姝霞、金培荣,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0189383G)。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经济开发区东风镇洛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2民初823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私募债本金300万元、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4月12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04月2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位于乌当洛湾云锦食品工业园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车间三1层1号的不动产已经于2020年7月30日被依法征收(权属注销)。被执行人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长安牌、×××的别克牌、×××的桑塔纳牌、×××的帕萨特牌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2执25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