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民监12号
原审原告:**,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审被告: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0189383G。
法定代表人:钟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露,住四川省江油市,系该公司原告,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绒花路长平商务大厦3326-33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49972。
法定代表人:张丽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753号E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821313098。
法定代表人:詹正戈,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东亭镇凤威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23897983L。
法定代表人:胡志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黔011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杨 萍
审判员 李雪梅
审判员 陈 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江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