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112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确样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原上海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3层G区2018室(崇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821313098。
法定代表人:王伟珍。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753号E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821313098。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詹正戈。
被执行人: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0189383C。
法定代表人:钟海。
被执行人: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绒花路长平商务大夏3326-33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49972。
法定代表人:张丽霞。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上海确样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原上海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上海确样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称:请求:一、裁定中止贵院(2021)黔0112执49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措施;二、立即将申请人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解除对其的高消费限制。事实与理由:依据贵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2021)黔0112民监12号民事裁定书,贵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2020)黔011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再审期间,应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请贵院立即中止原执行程序,把申请人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解除对其的高消费限制,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上海确样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3、营业执照。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与上海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失信惩戒系统和限制高消费系统进行了限制。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黔011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2月6日,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遂以(2021)黔0112民监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再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更名为:“上海确样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伟珍。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的规定。本案中,据以执行的法律依据(2020)黔011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本院决定再审,该法律文书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异议人上海确样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1)黔0112执492号执行案件对异议人上海确样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康银翔
审 判 员 胡 昊
审 判 员 曾 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志伟
书 记 员 杨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