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申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753号E栋2楼。
法定代表人:詹正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钟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绒花路长平商务大厦3326—3328。
法定代表人:张丽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东亭镇凤威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森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黔0112民监1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该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上海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潘 源
审 判 员  毛永鸿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苗丝雨
书 记 员  陈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