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创顺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航某某汉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7执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瑞创顺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道888号金地·雄楚1号一期商6幢7层3号。
法定代表人:严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航***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临空工业园临空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程崇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钟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钟海,男,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
被执行人:武汉同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易浩,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原申请执行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汉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钟海、***、武汉同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鄂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2020)鄂执42号执行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湖北瑞创顺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鄂07执3号之一裁定,变更湖北瑞创顺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2021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湖北瑞创顺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汉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钟海、***、武汉同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瑞创顺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7执3号案件的执行。
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林
审 判 员  徐武港
审 判 员  向红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严 品
书 记 员  杨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