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湖***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护谭乡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单元110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75593588H。
法定代表人:曹刚。
被执行人: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经济开发区洛湾云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0189383G。
法定代表人:钟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12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湖***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27925.0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利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股份、银行账户、车辆、工商、保险等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时,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时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依法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待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尚有人民币1227925.07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112执8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树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