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执247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衡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戴国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威,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少平,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衡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衡威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7101执24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吉
审 判 员 孙红宇
审 判 员 张吉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雯
书 记 员 沈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