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执24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中,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少平,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7101执24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吉
审 判 员 孙红宇
审 判 员 张吉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雯
书 记 员 沈梦瑶